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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绝法庭成为骗子的天堂:各地法院正加大处罚力度

姜效禹 烟语法萌 2019-05-15


不久前,笔者代理过一个案件,一起业主起诉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件。庭审中,被告代理人称业主接收的楼房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。笔者当庭拿出所诉楼房所在楼道及单元门的现场照片:楼道里的消防设备全是空的,根本不符合交付条件。被告代理人居然质证到,这照片跟本案所诉楼宇无法证明关联性,不知道照片从哪照的。


法官就此问原告,怎么证明原告照片的真实性?


笔者反问到,被告自己代理的案件,难道不知道该楼的质量现状?对明显存在的事实进行否认,这是浪费诉讼资源,请求法院现场进行核实照片的真实性,如果涉及诉讼虚假陈述,请求法庭进行处罚。


可惜的是,法官最终也没到现场核实,证据的认定不了了之,相关事实判决书里也避而不谈了。

曾经有一篇文章《中国的法庭已经成了骗子的天堂》流传很广,文章作者参与过美国和中国诉讼后,感触到,中国法庭上,“当事人和证人可以肆意撒谎、作伪证、造假文件,而不受任何惩罚和制裁,也不产生对自己不利的任何后果。”“谎言和伪证比比皆是,泛滥成灾。


实际上,民诉法甚至刑法中关于“如实陈述”、“虚假陈述”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,规定的很明确,法官们往往很少采用,却在屡屡抱怨当事人不诚信、自己事实查证认定困难。


最明显的例子就是,银行交易记录上的交易记录是欠款还是收款;劳动者究竟是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;收款收据上的签字人是不是欠款人单位职工等等,这些明显是有一方当事人在撒谎的事实,往往让法官们在认定上举棋不定。


这几天,笔者看到几则新闻,感到目前有法院正在加大诉讼失信行为,值得肯定推广,在此列举一下:(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去网上搜索,就不全部展示了)


A: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持双方买卖合同及标明欠款数额的送货单要求被告支付货款,被告辩称不欠原告货款,原告提交的欠款单中的签收人“余某泉”不是被告员工,也不知是何人。


法院调取了被告公司的社保费缴费记录,查明余某泉就是被告职工。2018年11月21日,罗湖法院对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罗某的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的司法处罚。


 B:买卖合同纠纷中,原告拿着被告签字的欠款凭证起诉到法院,被告称自己名字是张卫国,而非欠条中的欠款人“章伟国”,以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为由拒不应诉。


2018年12月29日,山西省晋城中级法院作出处罚决定书,对张卫国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1万元


C: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被告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,提出管辖权异议,要求移送关系。经法院查明,被告该公司曾以相同的理由,于2016年元月至2018年8月间,累计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56次,上诉55次,均被依法裁定驳回。


2018年12月3日,河南济源市人民法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滥用管辖异议权利,依法决定对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
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八十条规定,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、毁灭证据,提供假证据,阻止证人作证,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, 或者对证人、鉴定人、勘验人打击报复的,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,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,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。在询问当事人之前,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。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、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。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。


如笔者前文所述的例子,被告代理人不可能不了解自己案件楼房的基本情况,不向法院如实陈述,目的就是规避己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说谎者,不承担责任,反而可以搅浑案情获利,而且是在最讲求公平正义的法庭上。这不仅助长了社会不讲诚信的社会风气,也对司法权威构成了直接损害。


在每起案件的庭前法庭规则纪律宣读上,法官都一字一字的交待: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如实陈述的义务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但在落实上,往往是虎头蛇尾,处罚不力,造成虚假陈述随处可见,虚假诉讼时有发生。司法诚信、司法资源被低成本消费,有当事人的原因,更有法官、法院领导不积极作为的原因。


2018年9月26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其中提到, 近年来,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。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,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。


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,实践中要综合运用民事、刑事等多种手段,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、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,维护正常司法秩序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

法官都在抱怨案多人少、当事人都在抱怨诉讼拖延,其实,又有多少诉讼时间浪费在当事人之间不说实话、不讲诚信的虚假陈述、掩盖真相纠缠之中?


什么时候,在法庭上必须讲实话,否则查证为不实之词就必须受到严厉处罚成为所有法官、法律从业者及案件当事人的统一认识和执法司法标准,笔者相信,所谓的诉累至少能够减轻一半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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